浙江省法人金融机构产 品(业务)洗钱风险评估指引(试行)
杭银办 ( 2015 ] 130 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 条 为 深入实 践风险为 本的 工作方 法 ,指导金融机构建 立覆 盖全业 务领 域的 洗钱风险评估机制 ,根据 《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反 洗钱法 》、《 关 于印发<金融机构 洗钱和恐 怖 融资风险评 估及客 户 分类 管 理指引>的通知 》 ( 银发 ( 2 0 13) 2 号) 和 《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关 于加强 金融 从业 人 员反 洗钱履 职管 理及相 关 反 洗钱内控建 设的通知 》 (银发 ( 2 012 ) 178 号) 等有关 法律制度 ,制定本指引 。
第 二条 本指引所称产 品 ( 业 务 ) 是指金融机构为 满足客户 需求提供的 金融服务 。包括推 出新金融产 品 ( 业务 )、 对原 有产 品 ( 业 务 ) 进行更新升级 、 采用 新营销渠道 、 运用新技术 等 。
本指引所称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 ,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产 品 ( 业 务 ) 被不法 分子利 用进行 洗钱或 恐怖融资活 动的风险 ( 以 下统一称 洗钱风险 )。
第 三 条 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应 遵循 以下原则 :
( 一 ) 全面覆 盖原则 。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估 范围应覆 盖金融机构全部存 量产 品( 业 务 ) 和服务项目 ,在开发新产品 ( 业 务 ) 时必须进行 洗钱风险评 估。
( 二 ) 风险为 本原则 。产 品 ( 业 务 ) 主管 部门应 当根据风险 评估结果合理配 置资源 ,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 品 ( 业 务 ) 产 品采 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 ,对 洗钱风险较低的产 品可 实行简 化的反 洗 钱措施 。
( 三 ) 动 态调整原则 。产品 ( 业 务 ) 主管部 门应 当根据产 品
( 业务 ) 洗钱风险状况的 变 化调整其风险等 级及所 对应 的风险控 制措施 。
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 于金融机构 开展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 评估 。
支 付机构 可参照本指 引开展相 关 工作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 五条 金融机构应 当建立 专 门的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制度及流程 ,或 将本指引 要求嵌入到本机构的 产 品 ( 业 务 ) 管 理制度中 。
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制度中 应 明确评估 职 能部门和各 部门 ( 条线 ) 在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估 工作中 的职责 。
第 六条 金融机构的 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 险评估制 度应 经过 董 事会审议并通过 。金融机构高 级管 理层应 对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 风险评 估制度的有效实施负 责。
笫七 条 金融机构应 当 “ 勤勉尽职” ,建立适 当 的工作机制 ,
从全面性 、合理性和有效性的 角度加强 对产品 ( 业 务 ) 评估工作 流程 、 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 措施的审查 ,切实防 范风险涌 洞 。
笫八条 金融机构内部 审计部门 应对本机构产 品 ( 业 务 ) 洗 钱风险评估工作的 有效性 实施独 立审计 ,并督促和跟踪审 计发现 问题的整改情况。
第三章 评估标准与方法
笫九条 金融机构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估应根据产品 属 性和服务特 点 ,并结合具体使用 、技术特 点和异常交易 监控规则 等 ,通过定性 与 定量分析 ,合理确定产 品 (业 务 ) 的洗钱风险等 级并进行 动 态调整 。评 估 要 素 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对象 、客户信 息、代 理情况 、 交易 渠道 、 现金关联度 、 交易 范围 、 交易记录 、 涉嫌 洗钱记 录等方 面 。
( 一 ) 客户 对象 。客户 对象是 指产 品 ( 业务 ) 销售 或服务的 对象 ,客户 对象的不同 直接 影响产 品 ( 业 务 ) 被用作洗钱的风险 大小 。如针对 专 门党 的机关 、国家权力机关 、行政机关 、 司 法机 羌 金融同 业 等 洗钱低风险客户 与 针对私人银行客户 以及针对所 有客户 的产 品 ( 业 务 ) 就应 当被赋予 不同 的风险权重 。
( 二 ) 客户信息 。客户信息是指使用产 品 ( 业 务 ) 时客户身 份识别 流程和登记 、 了解客户相 关 的信息量 。金融机构 向客户 提 供产 品 ( 业 务 ) 时客户 身份识别 流程越 宪善 、 可获取的 客户信息越充分 ,越容易 结合客户 身份判断客户资金交易的 合理性 ,该产 品 ( 业 务 ) 的洗钱风险越 可控。如销 售 产 品或 办理业 务时 ,除了需要 与 客户建立 业 务关 系 、 了解客户 真实身 份外 ,还需 要 了解客 户 资金来源 、 资金用途 、 经济状况或 者经 营状况等 更多信 息的 , 产 品 ( 业 务 ) 的风险就较小 。某些 业务如批量开 户 时 ,仅凭 复 印 件即 可 为 客户 办理开 户 的,其风险就相 对较 大。
( 三 ) 代理情况 。代 理情况是指该项产 品 ( 业 务 ) 是否 允许 委 托他人办理 。如允许他人代 办的产 品 ( 业 务 ) 会影响金融机构 客户尽职调查信 息的可获得性 。
( 四 ) 交 易渠道 。交易渠道是指实 现产 品 ( 业 务 ) 销售 或 者 客户 使用该产 品 ( 业 务 ) 所通过的 途径 。不同 的交易渠道对应 不 同的资金交 易便捷性 、持续 尽职调 查和发现异常 交易行 为 的难 度 ,一般情况下 必须 通过柜台 和人工渠道办理的产品 ( 业务 ) 的 洗钱风险控 制难度要小 于可 通过自 助 终端 、 网银 、 手机银行 、第 三 方支 付平 台等 渠道办理的产品 ( 业 务 )。
( 五 ) 现金关 联度。现金关联度是指产 品 ( 业 务 ) 与 现金的 关联程度 。必须 通过转账方 式购 买或进行交易 的产 品 ( 业务 ) 洗 钱风险要相 对小 于可通过现金方 式 购 买或 进行 交易的产 品 ( 业 务 )。
( 六 ) 交易 范围 。交易 范围是指产 品 ( 业务 ) 的适用 范围 。 客户 通过购 买或 办理某产 品 ( 业务 ),其资金仅在本机构内部流 动 、可 实现跨机构流 动或 能 实现跨境流 动存在不 同 的洗钱风险 。
( 七 ) 交易 记录。 交易记录是指保存的 各项客户 交易信息 。
客户 交易记 录如交易对手 、 交易方 式 、交 易地点、 交易摘 要 等信 息的保存及获得的 完整性 和便利 性 直接 影响金融机构 判 断资金 交易性质和异常交易 监测的有效性 。
( 八 ) 涉嫌洗钱记录 。涉嫌 洗钱记 录是指该项 产 品 ( 业 务 ) 在 已公布的洗钱案例 、各级人民 银行发布的 洗钱风险提 示 、本机 构报送的 重 点可疑交易 专 报中被 洗钱分子利用 的情况。
第 十 条 计分方 法 。金融机构应 为 每个评估要素设 置合理的 权重 ,为 每个要素 下的各个风险子项设 置相应的分值 ,可针 对不 同评估 要 素 下的风险子项采取不 同的计分规则 。产品 ( 业务 ) 洗 钱风险评 估分值应 根据各风险子项 评 分乘以相 应 权 重 汇总后 得 出 , 计算公式 为 :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估得分= I: (评估分 值*要素权重 )。产 品 洗钱风险评 估总分最 高 100 分。
第 十 一条 评估等 级。金融机构应 建立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 险评分结果与 风险等 级之间的映射规 则 ,原则 上风险等 级不应 少 于 三 级。
笫十 二条 金融机构也 可 以根据自身产 品 ( 业务 ) 特点直接 确定风险等 级,如不 涉及资金交易的产 品 可 直接 列 为 洗钱低风险 产 品 ( 业 务 ),但仍 应 留存 书 面 评估记录 。
笫十 三 条 在风险可控的 情况下 ,对原 有产品 ( 业 务 ) 进行 更新 升级的 洗钱风险评估可采取相对简化的评 估流程 。功 能相近 或相似产品 ( 业 务 ) 的评估工作 可合并进行 。
第四章 评估要求和结果运用
第十 四条 金融机构应 确定开展产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估 的合理时间 ,保 证评估工作的及时性 ,做到推 出或 升级产 品 ( 业 务 ) 与 了解 、 防范其 洗钱风险同 步进行 。
笫 十 五条 对 已评估的 产 品 ( 业 务) 应 定期回 顾 审核原有 评 估情况和风险控制 措施的 有效性 ,在产 品 ( 业 务 ) 持续 期间 如发 生或发现新的 洗钱风险点 、监管 要求发 生 变 化的 ,则 应 及时开展 重 新评估 ,并采取相 应 的改进和补救措施 。
笫十 六条 金融机构应 通过书 面方 式 留存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 风险评估情 况和评估结果 ,确保评 估工作流程具有 可稽核性或 可 追溯 性。
第十 七 条 金融机构应 加强产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结果 的运用 ,将反 洗钱的相 关 要 求和风险控制 措施 融 入到 产 品( 业 务 ) 管理制度或 操作规程中 去 。对高 风险产品应 逐项 制定有针对性的 控制措施 ,包 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:
( 一 ) 合理限制 交易方 式 、 交易规模和交易 频 率 。
( 二 ) 加强对产 品 ( 业 务 ) 使用 对象的身份识别 。
( 三 ) 完善异常交易 监测规则 。
( 四 ) 适度提高交易 监测的 频 率及强度 。
( 五 ) 严格审批手续 。
( 六 ) 强 化人 员培训 。
( 七 ) 规 范产 品 宣传推广 ,提 示相关风险。
笫十八条 对被评估为 低风险的产 品 ( 业 务 ) 可 酌情采取简 化的客户 身份识别 措施 ,但仍 需关 注其具体业 务环节上是否存 在 洗钱风险因 素 ,并采取适 当 的控制措施。
第 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产品 ( 业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结束后 , 应形成 书 面 评估报告 ,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产 品 ( 业 务 ) 介 绍 、各项评估 要 素及风险子项的 评分情况和说明 ,现有 工作措施 对风险因 素的 可控程度或减轻程度 ,对评定为 高风险或 较 高风险 产 品 ( 业 务 )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置 等 方 面 的 内容。
笫 二 十 条 金融机构 应 确保 洗钱风险管 理工作所 需 的必要 技术条件 ,根据产品 ( 业 务 ) 风险评估发现的漏 洞和薄 弱环节研 发或 改进针对洗钱高风险产 品 ( 业务 ) 或 高风险业 务环节的 监控 手段 、 监测指标或 监控模型 。
第二 十 一条 金融机构应 建立健全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结果统计分析机制 ,制定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列表 ,指导本 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不断 完善产品 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。
第五章 附则
笫 二 十 二条 金融机构制定的产 品 ( 业 务 ) 洗钱风险评 估 制度应 及时向 所在地人民 银行报备。
第二 十 三 条 本指引 由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 中心支行负责解释。